(三)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及扎實的專業知識。
第十條 監督機構監督員除滿足第六條外,還應當符合從事監督工作1年及以上的條件。
第十一條 滿足第六條基本條件的監督人員,從事監督工作未滿1年的,為助理監督員。
第十二條 各級監督人員的崗位權限設定原則如下:
(一)整改通知單,應由監督員(含)以上監督人員簽發;
(二)局部暫緩施工指令單,應由主監員(含)以上監督人員簽發;
(三)監督計劃,應由監督技術負責人簽發;
(四)監督報告、責令停工單,應由監督機構負責人簽發;
(五)復工單,應由所對應行政措施單(局部暫緩施工指令單或責令停工單)的同級崗位權限的監督人員簽發。
第四章 監督機構管理
第十三條 市安質監總站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監督機構業務指導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的監督工作手冊;
(二)組織開展對監督人員的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培訓;
(三)制定工程監督信息化要求并推進相關工作;
(四)每年對監督機構年度工作業績表現進行評價。
第十四條 市安質監總站對全市工程監督機構業務協調,是指對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相關的跨區域、多專業的綜合性重大重點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的統籌協調。
第十五條 市安質監總站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監督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考核,考核內容如下:
(一)本規定第五條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
(二)執行國家和地方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情況;
(三)所監督區域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情況;
(四)三年業績評價排名情況;
(五)其他有關規定內容。
第十六條 對考核中發現未履行監督職責,或者不具備履行監督條件的監督機構,責令監督機構限期整改。整改期間,由委托其監督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監督機構整改后,由委托其監督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市安質監總站提出重新考核的書面申請,重新進行考核。
第五章 監督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市安質監總站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監督機構的監督人員,每兩年組織一次崗位考核,每年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培訓,并適時開展繼續教育培訓。監督人員崗位考核通過后,方可從事監督工作。
第十八條 監督人員崗位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監督職責履行情況包括:執行國家和本市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情況、監督人員監督行為的規范性、監督處理力度與現場實際狀況的匹配性等內容;
(二)監督人員基本條件符合情況;
(三)參加和通過每年一次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培訓情況。
第十九條 監督人員的崗位評價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
監督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六條有關規定的;
(二)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標準、程序進行監督執法的;
(三)因監督失職,所監督的工程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和影響惡劣的重大公共事件;
(四)未直接監督工程或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弄虛作假出具質量監督報告的;
(五)未參加或者未通過每年一次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培訓的;
(六)其他失職或者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對崗位評價不合格的監督人員,屬素質能力存在缺陷的,責令調離監督工作崗位,重新參加培訓,合格后方可調回到監督工作崗位;屬嚴重監督失職或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調離監督工作崗位,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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