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陜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容易發生火災,而且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場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加強消防能力建設,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編制消防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隊站建設、器材裝備配備、消防訓練基地建設;
(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消防安全責任納入考核的內容;
(四)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五)制定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重大火災撲救和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火災高危單位消防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第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標準;
(二)加強日常業務學習和訓練,提高滅火和應急救援能力;
(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組織指導消防安全培訓;
(四)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工作,組織消防業務訓練;
(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監督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情況;
(六)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七)對投入使用的消防產品、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的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實施監督管理;
(八)推廣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消防設備;
(九)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執業人員資格和技術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十)承擔火災撲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調查火災事故原因,統計火災事故損失;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做好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的相關工作。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做好消防知識的教育教學、培訓和火災逃生演練;
(三)民族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指導宗教場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本級消防事業經費投入,按預算及時劃撥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統籌實施;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道路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統籌實施;
(七)商務部門負責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加油站(點)建設和改造計劃,統籌實施,并負責指導加油站(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部門負責組織做好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九)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消防產品質量和生產、銷售單位實施監督;
(十)體育、人民防空部門分別負責指導體育場(館)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十二)文物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旅游部門負責指導旅行社和旅游景點使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業公共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或者單位為火災高危單位: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或者容納人數在一萬人以上的體育場(館);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公共展覽館、博物館;
(三)單層建筑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或者總建筑面積超過五萬平方米的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圖書閱覽室、勞動密集型企業生產加工車間、宗教場所;
(五)四星級以上且客房數量在三百間以上,以及建筑總面積大于三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
(六)核定人數超過二千人的室內演出、放映場所,以及核定人數超過五百人的其他室內公共娛樂場所;
(七)床位數量在三百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福利院,以及床位數量在五百張以上的醫院或者療養院病房樓;
(八)床位數量在一千張以上的學生、企業員工集體宿舍樓。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易燃易爆場所為火災高危單位:
(一)總儲量大于一萬立方米的甲、乙類易燃氣體的生產、充裝、儲存、銷售場所;
(二)總儲量大于三萬立方米的甲、乙類易燃液體的生產、充裝、儲存、銷售場所;
(三)生產、儲存、銷售甲、乙類可燃固體、可燃纖維的,且面積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單體建筑。
第十一條 單體建筑面積大于五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公共建筑為火災高危單位。
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陜西省水土保持條例
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
陜西省公路條例
陜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條例
陜西省旅游條例
陜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陜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生態環境?!?/a>
陜西省消防條例
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陜西省環境保護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陜西省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緊…
陜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
陜西省燃氣管理條例
西安市消防管理處罰辦法
西安市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