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監督檢查管理規定
發 文 號:滬府辦發〔2010〕29號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10-06-21
實施日期:2010-06-21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明確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職責,進一步加強對本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上海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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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用語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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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所指的地下空間,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公眾開放的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軌道交通地下車站。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監督檢查,是指市和區縣民防辦以及其他地下空間監督管理部門對地下空間使用情況單獨實施或者聯合實施檢查并作出評價處理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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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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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區縣民防辦是本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監督檢查的綜合協調部門,牽頭組織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情況的聯合檢查,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
市和區縣的公安消防部門依法負責本市地下空間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市和區縣的水務部門依法負責本市地下空間防汛安全監督檢查;市和區縣的建設交通部門依法負責本市地下軌道交通車站、地下(客)貨運場站、停車場庫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市和區縣的房屋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本市居民建筑(居住區域)內的普通地下室安全監督檢查。規劃國土、衛生、環保、安全監管、工商、質量技監等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監督檢查。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民防部門的統一部署,協助、配合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做好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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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市民防辦監督檢查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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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防辦承擔以下監督檢查職責:
(一)牽頭組織市級監督管理部門(地下空間管理聯席會議成員)實施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情況的聯合檢查;
(二)協調、督促市級監督管理部門(地下空間管理聯席會議成員)、區縣民防辦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重點實施對本市公用民防工程、大型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情況的抽查;
(四)協調、督促、實施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違法行為的執法辦案工作;
(五)建立完善本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監督檢查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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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區縣民防辦監督檢查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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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民防辦承擔以下監督檢查職責:
(一)牽頭組織區縣監督管理部門、鄉鎮街道實施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情況的聯合檢查;
(二)協調、督促本區縣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地下空間管理聯席會議成員)、鄉鎮街道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重點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非公用民防工程、大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情況的定期檢查;
(四)協調、督促、實施對本區縣地下空間安全使用違法行為的執法辦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