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安全生產形勢仍然相當嚴峻,傷亡事故頻發,給人民生命和財產造成重大損失。與此同時,工傷保險立法尚不夠健全,勞動者的利益常常不能依法得到有效保護。用人單位與受害者之間工傷糾紛時有發 生。勞資雙方的工傷糾紛中,爭論的焦點通常集中在工傷認定范圍和履賠原則 。這些問題有時甚至形成社會不穩定因素。
因此,借鑒國外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深入研究工傷事故民事賠償原則是十分必要的。所謂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是指確定行為人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確定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在我國民事立法和損害賠償理論中,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可以分為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
一、正確認識傷亡事故與工傷的范圍
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或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工傷事故的范圍包括在工作中發生的事故、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及法定職業病。也就是說,發生事故者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從事本職業所要求的工作或與就業有內在聯系的活動,對身體所造成的傷害影響必須是在發生工傷事故時突然引起的。所謂從事本職業所要求的工作包括維修、裝卸、運輸等。所謂與就業有內在聯系的活動,包括每月一次去銀行領取工資、參加公司組織的運動會、短期旅行等。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排除工作時間內)、搭他人車上下班而繞行、為省時而繞行、因修路改道而發生交通事故,也屬于工傷事故。可見工傷認定的范圍比較廣泛。侵權行為法研究認為:企業發生工傷事故應屬于雇主侵權范疇,分析這類特殊侵權行為,發現如下特點:一是在雇主與雇員的特定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即雇員在受雇期間,其行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與約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雇員按照雇主的意志所實施的行為,實際上等于雇主所實施的行為。二是雇主與雇員所致損害之間存在特定的因果關系,損害事實雖系雇員直接造成,雇主對雇員選任不當,疏于監督管理等作為與不作為的行為,是損害事實得以發生的主要原因。三是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特定的利益關系,雇員在受雇期間所實施的行為,直接為雇主創造經濟利益以及其它物資利益,雇主承受這些利益,雇員才能據此得到報酬。上述三個方面所構成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特殊關系為前提,對于損害事實是由雇員執行職務行為所致的他人或自己傷害,即或不是雇主的行為直接所致,也不是雇主授權雇員所為,雇主均應承擔賠償責任。通過對雇主與雇員之間的三方面特殊關系的分析,再來理解工傷認定的范圍就比較清楚了。
二、國外工傷風險補償與工傷保險發展史貫穿著無過錯責任原則
最早的職業危害補償是以風險津貼的形式發給高風險崗位的工人。大約在兩個世紀以前,英國首先實行了作業條件的經濟補償--風險津貼。雇主支付較高的津貼以補償工人冒著受工傷或職業病的風險工作。風險津貼產生的效果是:如果雇主不付給工人風險津貼或雇主要節省勞動力成本的話,那么雇主就應提高安全衛生的水平。
在19世紀,英、美法律規定,只要在雇主提供風險津貼的情況下,在工作崗位受工傷甚至死亡的工人就不再有其他工傷索賠權來起訴雇主。
風險津貼是當時工傷補償的準則。但風險津貼常常無法對工人所遭受的風險提供全面補償。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在社會文化、道德因素的作用下,風險津貼在許多行業已經越來越淡化。另外許多工會組織反對用風險津貼來補償工人所遭受的工傷。盡管如此,風險津貼(在我國表現為苦、臟、累、險、有毒有害崗位津貼或崗位工資)仍然在某些危險工作崗位上起到一定的作用。
直到19世紀末,反對風險津貼制的觀點占據了主導地位。當時的英、美法官明確表示反對工人承擔所有職業風險,即使是在工人同意從事該工作的情況下,在工人提出工傷責任索賠時,法院的判決則有利于受工傷的工人。其結果是,由一系列判決案例產生了新的工傷補償制度--雇主責任制。起初,雇主單方負責向受傷害工人提供賠償金。但是,由于許多雇主在工傷發生后無力支付賠償金,所以許多國家制定了強迫雇主將其責任付諸保險的法律。有些國家更進一步建立了擔保基金會,以便在雇主不能履行責任或無能力支付賠償金時候來保護工人。另一方面,由于雇主害怕工傷責任索賠,因此他們就會改進工作條件,在某種意義上,雇主責任制和風險津貼制都是有職業危害的補償功能。
1884年7月6日,德國頒發《工人災害賠償保險法》,其基于"不以追究事故責任者確定賠付的原則",其含義為,在工傷賠付上,無需再追究是雇主還是雇員方面的過錯,而是以是否發生在就業過程中為確定工傷賠付范圍的劃定標準。工傷保險法律將過去由工人方面承擔事故后果,轉移向由雇主方面承擔。但雇主的責任不是以企業主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體現,而是由社會互濟的方式來承擔。勞動者在生產工作過程中遭受工傷事故后,無論其是否對意外事故負有責任(蓄意制造事故者除外),均應依法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我國工傷社會保險履賠政策,其歸責原則體現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在我國實行工傷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一是強制實施原則;二是無責任賠償原則;三是個人不繳費原則;四是損失補償與事故預防及職業康復相結合的原則。無責任賠償原則又稱無過失補償或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后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無過錯的行為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其構成要件是:法律有特別規定,存在損害事實,損害與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工傷事故賠償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這是因為勞動者不會認為負傷對自己有利而甘愿遭受事故痛苦,而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動者即使由于個人原因所致,但同時也是職業原因,更何況導致工傷事故的原因絕大部分是因為工作上的原因或勞動條件不完備,勞動組織不合理等;還因為人們早已認識到,勞動過程中客觀存在著職業傷害風險,工傷事故是以機器生產為基礎的現代生產中難以完全避免的意外事件。人類有能力盡量減少工業傷害,即使科學技術達到了很高水平,也不可能完全將其消除。這種"職業的危害"被逐步認識以后,人們便意識到,那種曾經有過的讓受害者舉證自己不是事故責任者之后,才能獲得補償的做法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公平的,企業必須無條件地為事故傷害者支付賠償金。
在侵權行為法中,工傷事故屬于特殊侵權責任范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某些特殊侵權責任的行為人無過錯也構成無過錯責任。《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在這種特殊情況下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意義在于加重特殊侵權責任行為人的責任,使受害人處于更為優越的地位,使其賠償權利的實現得到更大的保障。
我國工傷社會保險政策規定: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后,應當得到及時救治。職工因負傷、致殘、死亡,除非有證據證明屬于犯罪或違法,自殺或自殘,斗毆、酗酒,蓄意違章行為,都必須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保障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這種受害人的故意,屬于特殊侵權行為無過錯責任的特殊免責條件。尚未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勞動者發生工傷,應當按照工傷社會保險各項待遇標準支付有關費用,這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的對工傷保險政策的補充,上述情況顯然具備無過錯責任要件的特點。
縱觀工傷索賠的發展史,從"風險津貼"或發展為"雇主責任制"到后來的"不以追究事故責任者確立賠付的原則"以及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政策,這里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在工傷社會保險立法中逐步排除以工傷事故過錯為索賠依據的原則,而是以雇主(加害方)無條件的承擔工傷事故損害后果的賠付責任。也排除了適用因為責任人無過錯,受害人也無過錯而由雙方分擔責任的公平責任原則的可能。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實施并不意味著根本不去追究事故責任。相反,為了防止類似事故的重復出現,必須認真調查事故原因,澄清事故責任,并做出必要的結論,責任的追究與無條件地執行工傷經濟補償并不矛盾。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工傷社會保險立法中得以貫徹,既能夠確保受害者及時得到法定的生活保障與經濟補償,又簡化了工傷代理中落實待遇給付的程序,有利于企業工作的高效性;有利于業主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什么是補充工傷保險?
十級工傷可享哪些待遇?
職工能自愿棄繳社保嗎?
職工發生工傷后該如何辦理工傷手續?
關于工傷的20個問答
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認定為…
男子猝死在工作倉庫附近,釘釘沒打卡…
上下班路上發生車禍算工傷嗎?發生交…
傷亡事故的分類
事故類別劃分
什么是工傷和工傷事故分類?
工傷認定申請時間是多少?
工傷處理協議書
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
工傷保險的作用與意義
2010年工傷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