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在總則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內容,工傷保險與職業病到底有什么樣的關系,為什么要在《職業病防治法》中寫入工傷保險的內容?
一、職業病與工傷保險的關系
“工傷”是指勞動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的總稱。根據國際勞工局調查統計,1925年世界上僅有7個國家把職業病包括在工傷保險范圍內,到1963年,在101個成員國里有50個國家把這種事故視為工傷保險事故。目前,世界上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164個國家都將職業病納入到工傷保險范圍。
我國1957年頒布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中規定:“患職業病的工人、職員,在治療或休養期間以及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或治療無效死亡時,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按因工待遇處理”,首次將職業病納入工傷保險。1984年,衛生部頒布《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也做了類似的規定。1996年,勞動部頒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國家技術監督局頒發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全面系統地將職業病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及對職業病的致殘鑒定等級做出了規定。
二、工傷保險是保障職業病職工權益的必要手段
首先,我國是一個巖石地貌結構的國家,開采業和基礎加工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而這些行業職業病傷害的比率相對較高。目前每年職工新增塵肺病約1萬例,如何保障職業病職工的基本生活和治療,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職責。其二,當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方面非公有經濟、外資經濟比例增大,要保障這些企業職業病職工的權益,以商業保險的方式是不能做到的。其三,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職業病職工實施工傷保險,以此提高勞工標準,已是不可回避的客觀要求。其四,對職業病職工實施工傷保險的狀況,是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反映,是社會進步、公正、文明和健康的基本標準之一。
我國將職業病納入工傷保險的制度與實踐,深受社會各界的歡迎。各地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正呈現出積極平穩推動的態勢。截止2000年底,全國絕大多數省市出臺了包括對職業病實施保險在內的工傷保險辦法,北京、廣州、大連等26個大中城市、近2000個縣市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全國工傷保險覆蓋人數達4200萬人。工傷保險制度的實施,切實保障了包括職業病職工在內的工傷職工的醫療救治和基本生活,并且分散了企業的風險,促進了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同時,在國際社會上也樹立了我國在促進社會公正、社會文明與社會進步的形象。工傷保險的實踐已充分表明,工傷保險是保障職業病職工權益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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