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出現事故受傷的可能認定為工傷,但要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下綜合認定;公司能否以業務利益受損起訴在外投資其他公司的員工,要看其為普通員工還是公司董事。關于勞動爭議,具體問題還要具體分析,針對市民在本期值班熱線中提出的問題,來自天津明洲律師事務所的張彥榮律師進行了詳細解答。 時報記者許卉
下班看望病危親人出車禍
能否認定工傷?
市民王先生:我突然接到愛人電話,說老丈人病危,下班便匆忙去醫院看望老丈人。剛出公司便被他人駕駛的轎車撞傷,對方全責,我構成傷殘。我向勞動部門申請認定工傷,但勞動部門以我下班后探親與工作無關為由,拒絕工傷認定。請問,我的情況能否認定為工傷?
律師解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六項可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另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上下班途中出現事故受傷的,可能認定為工傷,但要結合合理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線來綜合認定。
下班后不久即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在合理時間內。下班后從單位直接到醫院看望病危的老丈人,屬于突發事件,是從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動,符合人之常理,可認定為合理路線。你所受損傷可以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所致,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員工在外注冊同類公司
公司能否起訴索賠?
市民張先生:我公司一名員工,在職期間對外投資一個公司,與我公司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請問,我公司能否以業務利益受損,起訴該名員工主張賠償?
律師解答:《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違反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但普通員工在勞動合同未有明確約定情況下,在職期間并不負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條是對員工在職期間從事兼職業務的規定,但不得兼職并不等同于競業限制。兼職是與其他單位建立一個新的勞動關系,而競業限制可能與新單位建立新的勞動關系,也有可能是自己成立新的公司。如果從兼職的角度講競業限制,普通員工是不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只有在嚴重影響本職工作的情況下,企業享有單方解除權且無需支付補償金。在有充分證據證明員工違反合同約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企業可主張員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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