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有這么一群勞動者,他們年過半百,沒有一技之長,為了生計只能去一些工廠“打零工”、“做一天給一天工資”,看似自由靈活的用工形式,在發生相關事故的時候就容易產生法律糾紛,損害勞動者的權益。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昆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50歲的黃大媽在昆山的某服裝廠找了一個“隨來隨走”的品檢員的工作,雙方約定,黃大媽工資按照85元/天進行結算,加班費另算,正常工作時間為早8點至下午17點。平常黃大媽有活就來廠里工作,沒活就在家休息,出勤一天算一天的錢,不來也不扣工資。一般一月也能有兩周的活,也不受服裝廠規章制度的管理,無需考勤,請假也不提供病假單。
2016年7月22日,黃大媽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希望能得到工傷賠償,卻被服裝廠拒絕了,于是便申請勞動仲裁。昆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了她和服裝廠之間的勞動關系。
服裝廠不服裁決,訴至昆山法院,其認為雙方之間的用工關系不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雙方系勞務關系、雇傭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黃大媽申請的證人所述,該證人的工作崗位與黃大媽相同,均從事檢驗工作,工資水平也相當,但服裝廠則認可證人系其員工,對黃大媽的勞動關系則予以否認,該種相左的觀點與常理不符。再者,雖然黃大媽表示自己是“做一天算一天”,但無法明確此表示是指工資的結算方式還是雙方用工關系的區分,故服裝廠應當進一步就雙方之間系勞務關系進行舉證,如未能舉證證明其主張,法院對其陳述不予采信,并認定雙方之間系勞動關系。黃大媽將能夠得到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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