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行為人在加班時間內擅離崗位去接小孩而導致人身損害,因該行為并非發生在工作場所內,該損害并非由于工作原因所導致,受到的人身損害并非發生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其接小孩的路徑不在上下班回家或借住地的“合理路線”、“合理時間”予以認定工傷的范圍內,同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三種情形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不認定為工傷。
【案例評析】
問題一:加班時間內擅自離崗接孩子,是否屬履行工作職責?
本案中,陳某是在某鞋廠的加班時間中受到人身損害的,該事故發生在工作時間內。但是,陳某在加班時間內擅離崗位去接小孩的行為并非發生在工作場所內,也并非由于工作原因所導致,因而不符合認定工傷的要件。陳某受到的人身損害并非發生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法院判決維持A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工傷認定是正確的。
問題二:該案是否可以適用“視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將這些情形下勞動者受到的人身損害作為工傷看待,屬于準工傷。
這三種情形包括:一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是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是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梢?《工傷保險條例》對“視同工傷”的情形做了嚴格規定,本案中陳某的行為不在“視同工傷”的范圍內,不能認定為工傷。
問題三:如何認定“上下班途中”?
《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之前,《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豆kU條例》取消了原“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的要求,也不論責任歸屬,只要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可以認定為工傷。本案一審中,人民法院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只需審查陳某在加班時間內擅離崗位去接小孩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即可,無須考慮陳某遇難之地是否是其上下班的必經路線。陳某在加班時間擅離崗位,很明顯發生事故的時間并非當天的下班時間,因而,陳某也并非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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