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身體不適,請假回家途中摔倒,后死亡。是否“經醫院搶救”成了工傷認定的“絆腳石”,這場官司從宜昌打到省高院。昨天,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省高院指派,開庭審理此案。本案擇日宣判。
本案死者劉先生生前是宜昌寶塔紙業公司的員工。其妻子郭女士稱,前年1月4日下午4點半左右,劉先生上班時突感身體不適,歪倒在地。被同事扶起后,劉先生稍作休息請假回家。途中,他騎摩托車摔倒在路上。醫院接120后,救護車到現場施救。醫院出具的材料稱,劉先生當天17點46分死亡。
后來,劉先生的妻子郭女士向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要求該局認定丈夫為工傷死亡。然而,該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郭不服認定,向宜昌市中院提請訴訟。宜昌市中院判決支持人社局的認定,駁回郭的申請。
宜昌市人社局和宜昌市中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本案中,劉先生的死亡是回家途中倒下后,當場已經死亡。醫院的搶救是死亡之后的搶救,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的“經搶救無效”的要件。
郭女士和代理人認為,劉先生倒地后,醫院作出了搶救措施。他的死亡情形符合“上班時間、地點、經搶救和48小時之內”的4個要件。
雙方各執一詞,歷經一審、二審,宜昌市中院和宜昌市人社局都作出了不予認定的結論。官司打了兩年多。原告方向省檢察院提請抗訴,要求再審。省高院指派武鐵中院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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