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潔員提前一個小時騎車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公司以事故不是在上班時間內發生為由,拒絕其工傷認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能否認定為工傷?衡量工傷的標準是什么?昨日,記者就此專訪了相關辦案律師,給予專業解答。
保潔員提前一小時上班途中被撞
王某是武漢市江岸區大智街一貿易公司的一名保潔員,每天早上6點至11點負責打掃辦公區衛生。4月12日凌晨4點40分,王某騎電動車上班途中,被旁邊一輛急駛而過的電動車撞倒,致左腿骨折。經交警認定,王某在這起事故中不承擔責任。傷愈后,王某向公司申報工傷認定,被公司拒絕。公司負責人表示,王某出事時間在上班前一個小時,其提前的上班時間過長,違反了公司規定,期間有可能以上班之名,處理自己的私人事務,所以不能認定是在上班途中被撞傷,也不應認定為工傷。
4月中旬,申報工傷未果,王某找到當地司法所求助,希望司法所律師能夠出面調解此事。
司法所派社區律師介入調查發現,王某為了做好本職工作,每天5點鐘準時到公司上班,有多同事證實了此事。社區律師將當事雙方請到社區進行協商。在介紹了自己的調查結果后,他告訴當事雙方,工傷賠償一直是勞資雙方發生糾紛的重點領域,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受傷屬于工傷無疑,但是在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是否構成工傷的糾紛。
王某提前一個小時上班,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與其職務有內在聯系,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提前上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一般應認定為工傷。在社區律師反復調解下,當事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公司方為王某申請工傷賠償,王某不再追究公司其他責任。
受到交通事故傷害也算工傷
湖北云開正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萬洪林介紹,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看,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以維護弱勢群體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限制其享受合法權益。《工傷保險條例》將原《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關“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的規定取消,即體現了這一立法目的。因此,工傷認定一般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日常行政執法實踐中,但凡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由此所產生的“事故”,通常都被認定為工傷。
職工提前上班的行為雖然違反了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但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不能因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喪失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并未對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作出明確解釋,更沒有將上下班途中限定為正常上下班途中。所以職工提前上班回家與正常上班后回家一樣均屬于上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均屬于“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情形”。
交通肇事者不能申報工傷
萬洪林表示,在上班途中交通肇事,不能申報工傷認定。
家住長豐街常碼社區的王某某是某超市員工,在騎電動車上班途中因車速過快不慎摔倒造成骨折,住院費、手術費等治療費用花了兩萬多元。經交管部門事故認定,王某某負全部責任。出院后,王某某想申請工傷認定,但區社保部門認定其不構成工傷。王某某遂找到社區律師咨詢工傷認定的標準以及如何維權。
律師告訴他,上班途中構成工傷必須兩個滿足,出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王某某騎電動車摔傷屬于交通事故。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王某某雖然是在上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載明王某某負全部責任,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條件,所以王某某上班途中出車禍,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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