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2018年7月進入本市某物流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18.11-2021.10)。2021年5月,文某工作時受傷,經人社部門認定工傷并鑒定為致殘6級。文某發生工傷時恰逢公司業務調整,文娟原先的工作崗位被裁撤,因此公司暫時難以給她安排工作,最近幾個月一直按月支付其傷殘津貼。文娟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由于公司目前沒有合適的崗位提供給文娟,所以希望通過適當增加經濟補償的方式與文娟終止勞動合同。

請問:公司是否可以與文娟終止勞動合同?分析:不可以對于致殘5、6級的工傷人員,僅本人可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如果合同到期,即使單位無續簽醫院的,也不可與其終止勞動合同。本案例中,雖然單位愿意追加一些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本人沒有結束勞動合同的意愿,單位是無法與其終止勞動合同的,應該在單位內部盡量安排合適的崗位給文娟,或者按照公司其它工作崗位的實際需求安排文娟參加相關職業技能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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