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網友咨詢:
楊某杰是某銀行事業部的營維經理,主要負責的工作就是信用卡的審核與發放。一日,楊某姐在公司網站接到李女士的網上申請信用卡,兩人相約在周五上午9點在李女士公司,由楊某杰為其辦理信用卡,進行信息登記和信息審核。周五上午,楊某杰早上8點到銀行打完卡,開完晨會后就已經8點半了。便急忙前往李女士公司所在地。在上樓時,銀行為楊某杰高跟鞋(工裝,統一安排)鞋跟突然斷裂,導致楊某杰從5樓摔到3樓,造成楊某杰腳腕骨折,頭部輕微腦震蕩,身體多處擦傷。楊某杰向公司申請工傷補償,公司卻以其不在工作地點受傷,不能夠認定工傷。那么,楊某杰能夠認定工傷嗎?
北京天馳君泰(珠海)律師事務所賴婉儀律師解答:
楊某杰外出受傷,其目的是為了完成公司的任務,屬于工作時間的范疇。應當認定為工傷。并且,楊某杰因為銀行發的高跟鞋鞋跟斷裂而受傷,公司應但承擔賠償責任。
賴婉儀律師補充: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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