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生產經營單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確定。
涉及城鎮民用燃氣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辨識和確定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技術措施和應急措施,加強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據法定職責加強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工作。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與核銷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標準和本辦法,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確定本單位重大危險源。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辨識出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形成安全評估報告。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兩年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涉及劇毒化學品的,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估:
?。ㄒ唬嵤┬陆?、改建、擴建工程的;
(二)生產工藝、材料以及生產過程、設備、設施等發生變更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ㄋ模┬枰匦逻M行安全評估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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