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由市有關負責人,市有關部門、北京衛戍區和武警北京市總隊的負責人組成,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任主任;市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由市有關負責人任總指揮。區、縣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和專項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參照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和專項應急指揮部的組成確定。
市和區、縣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和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當設立常設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辦事機構負責值守應急、信息匯總、綜合協調等工作。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或者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完善信息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快速反應機制和輿情收集、分析機制,加強對信息發布、新聞報道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
新聞媒體和網站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地報道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
第八條本市建立健全與國家有關部門,駐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央駐京大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周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急聯動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本市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職責績效考核范圍,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條本市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充分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的作用,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全社會避險、自救、互救等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作為自治管理的重要內容,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十一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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