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置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的使用辦法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所需的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經費應當??顚S?,審計、財政、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經費使用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本市建立統一的應急救援物資、應急處置裝備和生活必需品等應急物資的儲備保障制度。
市發展改革、市商務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征集應急物資儲備需求,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并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采取生產能力儲備等方式,與有關企業簽訂合同,保障應急處置與救援所需物資的生產、供給。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急物資調劑供應渠道。
第三十四條本市制定應急管理技術系統建設規范,統一規劃建設應急管理信息化工程,保證應急管理技術系統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應急管理信息化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項目的需求效益、規劃布局、技術標準、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資源共享以及其他相關內容,報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市信息化行政部門審查。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匯集、儲存、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實現與國務院及其部門突發事件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第三十六條本市建立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以及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構成的信息收集與報送網絡,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本市設立并公布全市統一的緊急救助電話號碼,方便公眾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第三十七條獲悉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事件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送信息,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ㄒ唬┼l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縣人民政府報告;
?。ǘ﹨^、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
(三)區、縣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通報;
(四)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
(五)市人民政府獲悉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向國務院報告,必要時通報相關地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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