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規范(試行)》相關規定,結合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使從業人員熟練掌握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重大危險源變化情況以及應急預案演練情況,及時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保證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的有效實施。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北京市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規定(試行)》,加強本單位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提高重大危險源等突發事件的專業救援處置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未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鄰近建有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生產經營單位簽訂的應急救援協議,滿足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重大危險源應急實際需要,配備危險化學品堵漏、洗消、有毒有害氣體防護等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在重大危險源現場工作崗位設立應急救援器材柜,配備必要的便攜式消防器材、防爆作業工具和個體防護用品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建立本市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體系,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管工作,檢查、指導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管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建立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提高本市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和應急救援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五條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的監管工作。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要求,開展重大危險源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報備的重大危險源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生產經營單位提出變更、核銷重大危險源的,必要時可赴現場確認,并會同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將本轄區重大危險源納入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加強日常監管工作;將本轄區重大危險源信息納入信息管理系統,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及時與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溝通協調工作情況,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做好與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的銜接,適時組織聯合演練,保證預案的有效實施。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過執法檢查、信息化監控等方式,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檢測、監控、應急等工作實施情況、報警信息處置情況,以及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和從事檢測檢驗、安全評估的安全評價機構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
北京市消防條例【2025年修訂】
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
北京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法
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堅…
北京市既有建筑施工動火作業消防安全…
北京市嚴格施工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
北京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20…
北京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手冊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2011修訂)
北京市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
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試…
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北京市消防條例(2011修訂)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北京市高空懸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