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8-02-29
【實施日期】2008-02-29
福建省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第168號令)、《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69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煤炭生產許可的申請、審查、頒證、年檢及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貿委“)依法負責全省煤炭生產許可的審查、頒發、年檢及監督管理等項工作。
設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煤炭生產許可的復核和日常監管工作。
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協助設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做好煤炭生產許可申請材料的核實和日常監管工作。
第四條 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對轄區內所屬煤礦(跨縣開采的煤礦以礦井主井的位置為準)煤炭生產許可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實。
(二)負責轄區內煤礦的日常監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不再具備煤炭生產許可條件的煤礦,應當按照《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分級管理權限的規定,依法查處,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應當上報上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三)建立規范的審核責任制。
1、經辦人員應當對煤礦的各種取證條件進行實地全面檢查,提出核實意見。
2、經辦人員應當核對、查驗煤炭生產許可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并在相關申報材料或明細上簽字。
3、煤炭生產許可申報材料經分管科(股)負責人審核簽字、單位負責人簽批,加蓋單位公章后報設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單位負責人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設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對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核實上報的煤炭生產許可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并抽取部分煤礦進行現場查勘。
(二)督促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轄區范圍內的煤礦進行日常監管,發現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違反《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
(三)對轄區范圍內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依法監督管理,建立定期抽查制度。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上報省經貿委。
(四)建立工作責任制,規范復核行為。
1、經辦人員應對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核實通過的煤炭生產許可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并提出意見,有疑義的應當進行現場查勘。
2、煤炭生產許可申報材料經分管科負責人審核簽字、單位負責人簽批,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省經貿委。
第六條 省經貿委職責
(一)負責本省區域內各類煤礦的煤炭生產許可的受理、審批、頒證、公告和監督管理。
(二)建立煤炭生產許可專家審查制度。對縣級、設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核實、復核同意的煤炭生產許可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抽取部分煤礦進行現場查勘。
(三)督促市、縣兩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加強對轄區范圍內煤礦的日常監督管理。發現市、縣兩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違反《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
(四)對本省行政區域內違反《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煤礦實施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開辦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先向省經貿委申請,取得開辦煤礦批復后方可辦理采礦許可證。建設礦井應當取得經批準的開采設計后方可進行施工建設。
第八條 煤礦投入生產前應當依法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嚴禁從事煤炭生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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