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國家調整行業差別費率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浮動費率檔次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和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提出調整方案,采取聽證會、征求意見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5%的儲備金,在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內專設儲備金科目。
儲備金在發生重大事故時,由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并報財政部門核準后支付使用。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按《條例》及本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直接支付。
第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年度支出預算計劃,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并經市財政部門核準后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劃撥,專款專用。
勞動能力鑒定費包括:
(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臨床特殊檢查費用的補助;
(二)聘用鑒定專家的專項津貼費;
(三)鑒定標準的專家論證及其他技術咨詢費;
(四)鑒定專家的政策培訓費用。
第十五條 工傷保險事故預防費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提出工傷保險事故預防年度規劃和支出預算計劃,經市財政部門核準后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劃撥,專款專用。
工傷事故預防費包括:
(一)對職工進行工傷事故預防宣傳教育;
(二)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事故預防和政策法規培訓;
(三)工傷事故預防宣傳材料圖冊匯編;
(四)開展工傷事故預防政策研究。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下列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
(一)在市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業務的用人單位;
(二)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的,經市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
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負責下列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
(一)在區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業務的用人單位;
(二)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的,經區級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搶救傷員。發生重大傷亡工傷事故的,必須在第2個工作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簡要過程和人員傷亡及搶救治療情況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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