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蘇樹林
2015年5月12日
福建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預防、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公私財產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以下簡稱公共技防)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技防,是指運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以下簡稱技防系統)等技術手段,預防、制止違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技防產品,是指用于公共技防活動,具有防入侵、防搶劫、防盜竊、防破壞、防爆炸等功能,防止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專用產品。
本辦法所稱技防系統,是指以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穩定為目的,綜合應用科學技術手段、技防產品及其他相關產品集成的系統,包含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和音頻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電子巡查系統、停車庫(場)管理系統、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技防工作的領導,將公共技防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范圍,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公共技防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 公安機關主管公共技防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技防管理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下,依法做好本單位的公共技防工作。
第七條 公共技防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公共技防行業經營活動,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做好公共技防工作。
第八條 對在公共技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下列場所和部位應當安裝符合技防標準的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
(一)武器、彈藥庫和民用爆炸器材庫房;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或者致病性細菌、病毒和易制毒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研制、生產、銷售、存放場所或者部位;
(三)集中存放重要檔案資料的館、庫、室;
(四)博物館及集中陳列、存放重要文物和珍貴的民族民間文化資料、實物的場所;
(五)制造或者集中存放貨幣、有價證券、票據的場所以及金融機構的重要部位;
(六)印制、存儲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試卷、信息等資料的場所或者部位;
(七)廣播、電視、通信、郵政等單位的重要部位;
(八)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供水、供氣、供電設施以及油庫、加油站、加氣站;
(九)機場、大型客運站、重點碼頭、地鐵、特長隧道、大型橋梁與路段的重要部位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十)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大型商場、農貿市場以及公共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賓館、酒店、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
(十一)重要物資倉庫,以及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存放場所;
(十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和已建成具備相應條件的居民小區。
具有前款規定場所和部位的單位屬于公共技防重點單位,應當由本單位負責安裝建設和管理、使用、維護技防系統,將人防、物防、技防有機結合。
第十條 公共技防重點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公共技防工作:
(一)制定技防系統使用、保養、維護、更新制度;
(二)指定專人負責技防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對其進行相應業務培訓,定期對技防系統進行檢驗、調試和日常維護,保障正常運行;
(三)制定技防系統使用中所采集信息資料的查詢、調取、登記和保密制度;
(四)建立相應的值班制度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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