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目錄確定。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建立電梯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市場監管、公安、財政、國土房產、安監、教育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并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開展電梯安全隱患日常排查治理,落實安全責任;
(二)調解處理涉及電梯安全問題的投訴和糾紛;
(三)協調落實電梯使用單位和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修理、改造、更新等經費保障;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電梯安全使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事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單位,其相應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
第七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單位應當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提高電梯安全知識水平。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公共安全教育課程,增強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電梯安全應急處置中心,對本市電梯應急救援實行統一管理,并與“公安110”、“消防119”聯動。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建立區域性電梯安全救援網絡,實現快速專業救援。
第九條 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電影院、劇院等公共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十條 依法成立的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規范,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咨詢等服務,公開電梯的平均日常維護保養價格、主要零部件檢查更換周期等信息,參與電梯安全信用評價,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電梯設置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電梯設置的數量、位置及建筑配套設計等內容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國家、省、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的,不得發放審查合格書。
第十二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電梯轎廂內的顯著位置設置包含制造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產品名稱和型號、設備編號、出廠日期、主要參數等信息的金屬材質產品銘牌;
(二)在安裝使用維護說明中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運行次數;
(三)對需使用密碼接入控制器的,在安裝使用維護說明中標明該預設密碼;對電梯控制系統配有分析及保養用可拆除硬件的,注明其功能,并隨電梯交付使用單位;
(四)為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指導和服務,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協助排除電梯故障。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確認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并按照設計文件和標準的要求,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電梯施工的土建工程及電梯制造質量,并做好記錄,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二)施工期間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公示牌,公示牌載明作業內容、施工期限、施工單位、責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
(三)不得采用更改軟件程序、變動硬件設施等技術手段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許、默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將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投入使用。
經改造的電梯交付使用前,電梯改造單位還應當更換電梯轎廂內的產品銘牌,并標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產品名稱和型號、設備編號、改造日期、主要參數等信息。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電梯產權所有人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由產權所有人自行管理的,電梯產權所有人為使用單位;其中,有多個產權所有人的,協商明確其中一個產權所有人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人,其他產權所有人承擔相應責任;
(三)電梯產權所有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為使用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沒有約定的,按照本款第二項、第三項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的,在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指導下,由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調相關單位和個人落實使用單位;經協調仍無法確定使用單位的,由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為管理或者指定使用單位,并告知電梯產權所有人。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使用單位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二)按照國家、省、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的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建立電梯事故風險防范、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應急救援電話和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
(五)督促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并定期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六)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發現違反電梯乘用規范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
(七)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故障需停止運行的,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公告停止使用的情況;
(八)保證電梯應急照明設備有效使用及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與救援服務的聯系暢通;
(九)對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消除故障或者排除隱患,對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立即停止電梯運行,并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志;
(十)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配合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十一)對運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家具電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十二)電梯轎廂在監督檢驗后進行裝修的,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三)為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電影院、劇院等公共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配備視頻監控設備,實施實時監控,監控數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個月;新安裝的載人電梯還應當使用兩回路供電或者配置備用電源。
第十六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安全、文明使用電梯,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乘用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三)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逆行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四)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五)拆除、損壞電梯的零部件、附屬設施或者標志、標識;
(六)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應當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電梯乘用人發現電梯運行異常的,應當立即告知電梯使用單位或者其他相關人員。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管理規約中規定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性能技術評估、更新等費用的籌集和使用規則;
(二)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職責,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業主委員會協助物業服務企業選聘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宣傳、規范電梯乘用人行為等內容;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及時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并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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