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建設城市管理長效機制,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護生態環境,防治施工過程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各類疾病的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三亞市行政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施工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裝修裝飾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辦法所指的施工現場包括施工區、辦公區和生活區。
第四條 施工現場必須采用剛性封閉圍擋,且應做到標準化、景觀化。
建筑施工圍墻高度不得小于2米。
市政工地應設置硬質板材隔離圍擋,結構安全可靠,高度不應低于1.8米。
第五條 建筑施工必須亮牌建設。牌子的規格和內容應按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制作。施工現場出入口應標有施工企業名稱或企業標識。大門內明顯處應有施工現場總平面圖和質量控制、安全生產、消防保衛、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第六條 施工現場大門出入口應設置門衛,禁止外來人員隨意進出,對來訪人員進行登記。
第七條 施工現場各種臨時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規范規定,應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
第八條 施工現場的施工區域應與辦公區、生活區劃分清晰,并應采取不低于1.8米的相應隔離措施。
第九條 施工現場的出入口處和主要道路必須進行硬化處理,出口處必須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對出場車輛 進行沖洗,并在大門內側設置向內截水溝,禁止車輛帶泥污染城市道路。
施工工地接入城市道路的連接段應硬化或采用碎石等建筑材料作臨時硬化處理。
第十條 施工現場嚴禁自行攪拌混凝土和焚燒各類廢棄物, 嚴禁使用竹腳手架或鋼、竹腳手架混合搭設。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的各種材料應按總平面圖統一布置,并且分類堆放整齊,設置明顯標牌、標識,書寫規范準確。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筑材料應密閉存放或采取覆蓋等措施。
第十二條 建筑物內施工垃圾的清運,必須采用相應容器或管道運輸,嚴禁凌空拋擲。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辦公區和生活區應設密閉式垃圾容器。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應分類存放,并應及時清運出場。
第十四條 從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運輸應采用密閉式運輸車輛或采取覆蓋措施;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及時清運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嚴禁隨意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綠化帶、空曠地帶。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采取防止揚塵措施。四級以上大風天氣,禁止土方作業;土方應集中堆放,裸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應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制定降噪措施,防止施工噪聲污染。在主城區或人居密集區的工地,因生產工藝要求或其它特殊需要,確需在12:00至14:00或夜間進行超過噪聲標準施工的,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夜間施工。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宿舍的墻壁及屋頂應嚴密,應在前后墻壁上各設置一扇可開啟式窗戶,保持室內通風,地面應采用混凝土硬化或地磚鋪砌,室內凈高不得小于2.4米,通道寬度不得小于0.9米,宿舍內的床鋪不得超過2層,每間宿舍居住人員不得超過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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