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推進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瓊府〔2004〕62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政府對各市縣政府、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的考核。各市、縣政府組織的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考核(以下簡稱目標考核)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省級考核工作由省政府領導,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目標考核的指標分解和年終考核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安全生產形勢和任務,制定下達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實施細則和事故控制指標,每年審訂一次。目標考核內容分為事故控制目標和工作目標兩類。事故控制目標為當年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標,工作目標為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和要求。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目標考核內容草擬市縣政府、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經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核后,由省政府與各市縣政府、省有關部門和單位簽訂后實施。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每年簽訂一次。
第六條 目標考核的數據統計時間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7月15日、第二年1月15日前,各市縣政府、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分別將上半年、上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完成情況自查總結報告報送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各市縣政府、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年終就本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向省政府提交述職報告。
第七條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相關人員組成考核組對各市縣、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完成情況,于7月31日前組織半年度抽查,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在此之前,各市縣、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完成對本轄區和所管理的責任單位的考核,并完成自查自評工作。
第八條 目標考核內容:
?。ㄒ唬┕ぷ髂繕送瓿汕闆r考核。主要內容由安全生產組織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和落實、基層與基礎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隱患排查治理和專項整治、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等九個方面組成。
?。ǘ┦鹿士刂颇繕送瓿汕闆r考核。主要內容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下達的各類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相對控制指標、較大事故起數控制指標、重大事故起數控制指標和其它考核指標等五個方面組成。事故指標考核以經核對后的事故統計數據為準。
第九條 目標考核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和管理臺帳、實地檢查等方式,由考核組對照年度目標考核細則分別進行評分。抽查的單位由考核組隨機安排,并根據抽查情況逐一進行評分。
第十條 目標考核采取評分制。設定標準分為100分。其中,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為60分,事故控制目標為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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