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井具設施管理,維護井具設施完好,保障城市道路暢通和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和《南昌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城市道路范圍內井具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井具設施,是指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有線電視、交通信號、城市照明等各類管線的檢查井、閥門井等的井蓋、井座。
第四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井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區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域內井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井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井具設施應當逐步推廣新材料、新產品,增強防盜、防毀功能。
第六條 在城市道路上設置的井具設施應當符合城市道路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并標明產權單位和專業標志。
第七條 產權單位負責井具設施的維護。產權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維護能力的單位對其井具設施進行維護,雙方應當依法訂立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多家單位共用井具設施的,共用單位應當協商明確一家單位負責維護,或者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應維護能力的單位維護,并告知市政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條 產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井具設施進行日常巡查,發現井具設施缺失、損毀的,應當立即組織補裝、更換;
(二)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接到投訴或者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的維修通知后,應當在1小時內到達現場,并立即組織補裝、更換;
(三)對立即補裝、更換有困難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在6小時內予以修復;
(四)對于廢棄的檢查井、閥門井,應當及填埋;
(五)建立井具設施管理檔案,并將井具設施設置地點、數量、規格、性能以及新建、改 建、廢棄井具設施等資料,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產權單位對井具設施進行維修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和警示標志,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十條 因修復井具設施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產權單位可以先行修復,同時通知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并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因井座不穩定、損壞或者井室滲透引起井具設施周邊路面破損、井座高程超標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及時維修、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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