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散裝水泥應用管理條例》經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告。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9月30日
南昌市散裝水泥應用管理條例
(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快發展散裝水泥和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水泥制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散裝水泥應用管理,包括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應用管理。
散裝水泥是指不用紙袋、復膜塑編袋、復合袋等包裝物包裝,通過專用工具進行裝運、儲存、使用的水泥。
預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和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摻合料等成份經拌制后,通過專門運輸工具由預拌場所運至使用地點的拌合物。
預拌砂漿是指水泥、砂和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摻合料等成份經拌制后,通過專門運輸工具由預拌場所運至使用地點的拌合物。預拌砂漿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散裝水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具體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推廣、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散裝水泥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應當按照散裝水泥發放能力不低于總生產能力百分之七十的標準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應當使用散裝水泥。
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灣里區和開發區、新區、工業園區以及各縣建制鎮鎮規劃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
前款區域以外的大中型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設項目以及水泥使用總量在三百噸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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