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線工程管理,規范城市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行為,綜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間,確保城市管線安全運行,促進城市建設有序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管線工程,是指建設于地上或者地下的城市供水、污水、雨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監控視頻等市政管線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工業管線以及綜合管溝工程。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各類地上、地下管線工程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管線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的規劃審批管理,組織開工前定線和竣工測量,管線信息綜合和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的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并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線工程道路開挖許可,管線建設和維護的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管線工程施工作業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管線工程及管線信息管理的相關工作。
管線權屬單位負責管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六條 管線占用的地下空間資源屬國家所有,依法逐步實行管線空間資源的有償、有期限的使用。地下管線空間資源開發利用應當做到科學規劃、合理開發,以滿足發展需求。
第七條 綜合管溝建設可利用政府投資、社會集資、吸納民資等融資方式,遵循“誰投資、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允許建設單位自營或者依法進行轉讓、租賃。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采用綜合管溝、非開挖工藝等先進技術進行管線建設,所有弱電管線均須入地建設。確需采取架空方式建設的管線,應在規劃的市政專用走廊中架設,現有架空線路應當按照計劃或配合城市道路提質改造、舊城改造、地塊開發等逐步改造入地。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管線建設應當服從城市規劃和信息的集中統一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十條 供水、污水、雨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監控視頻、工業等管線工程的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管線專項規劃,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管線規劃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組織論證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管線專項規劃要求,對各類管線工程及其附屬設施作出綜合安排,作為管線工程設計的依據。
與城市道路同步實施的管線工程,道路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道路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同時,一并編制管線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管線建設單位進行管線綜合規劃設計,作為管線施工圖設計的依據。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橋梁和隧道,應當根據規劃要求,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管線在橋梁上和隧道內通過的,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規范,確保橋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維修、養護,并不得影響市容。
第十二條 依附于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原則上應當與道路同步建設。確無條件同步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線管位。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分別納入相關項目建設規劃,配套建設。
第十三條 管線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道、綠(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凈空控制、樹木保護、現有建筑物安全和居民利益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意見,協商采取相應的防護或者安全措施;涉及法定許可或者審批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在規劃上產生交叉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壓力管線讓重力自流管線;
(二)可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
(三)分支管線讓主干管線;
(四)小管徑管線讓大管徑管線;
(五)臨時性管線避讓永久性管線。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管線工程時,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后在十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取得施工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未獲得延續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十六條 管線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江西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有關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三)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的管線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及其電子文檔;
(四)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圖;
(五)依據審定的設計方案出具的市政工程平面布置圖(帶坐標標注)、橫斷、縱斷面圖、管線綜合圖、節點大樣圖;
(六)涉及橋梁、公路等的管線工程,提供相關部門的意見或與有關單位的協議書;
(七)管線穿越其它用地,相關用地單位出具的同意材料;
(八)規劃條件中規定需要報審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核準的設計文件進行管線工程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審批的要求進行現場放線,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現場進行驗線,經驗線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 管線工程竣工后,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申請內容對管線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應當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意見單;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應當書面要求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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