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危險貨物運輸以外的貨運經營以及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培訓機動車駕駛員的教練員,應當經市運輸管理處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考試發證機構不得組織強制性考前培訓或者指定培訓點。
第九條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道路運輸服務價格,由市交通局提出方案,經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執行。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價格規定,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
第十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依法應當具備的經營許可證件、車輛營運證、上崗資格證、營運標志、機動車維修范圍標志牌、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等證件、標志牌,由市運輸管理處統一監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或者出租。
第十一條本市積極推進建立道路運輸公共信息網絡系統,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市交通執法總隊可以依法在本市主要的公路道口對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經營資質和經營行為進行檢查。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委托市交通執法總隊對車輛運輸的貨物依法進行檢查、控制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加強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道路運輸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和服務質量以及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向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投訴和舉報。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依法及時調查處理舉報和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回復舉報、投訴人。
第三章 客運、貨運管理
第十四條本市對客運班線實行有期限經營,經營期限為四年到八年。市運輸管理處應當根據班線客運經營者的資質條件、服務質量等確定相應的經營期限。
班線客運經營者依法取得客運班線經營權后,應當在一百二十日內正式營運。超過規定期限六十日未營運的,視為放棄客運班線經營權。
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經營的,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屆滿六十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本市建立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制度。市運輸管理處可以每年對班線客運經營者的基本資質條件和營運服務質量進行評議考核??己藨敼_、公平、公正,考核結果作為延續或者注銷客運班線經營權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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