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內河航道的建設和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水運資源,充分發揮內河航道在交通運輸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內河航道、航道設施以及與通航有關的設施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等活動,但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除外。
專用航道及其設施,由專用單位建設、管理,本條例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內河航道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其所屬的市航務管理處負責全市內河航道的具體管理工作,并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有關的區縣管理航道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有關內河航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本市內河航道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建管并重、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五條航道是社會公益性基礎設施。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保障航道建設、養護資金的投入,支持和鼓勵內河航道的開發、利用,發展內河航運事業。
第六條本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分內河航道的技術等級,并制定相應的內河航道建設和養護標準。
第七條內河航道、航道設施以及與通航有關的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或者破壞。
本市管理航道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內河航道的保護,保證航道暢通。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本市內河航道規劃,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水路運輸發展的實際需要,以及建設與國家水運主通道相銜接的高等級內河航道網的要求,根據統籌兼顧、綜合利用的原則制定。
內河航道規劃應當與防洪、農田水利、環境保護、旅游事業等有關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本市內河航道規劃由市交通局負責組織編制,在聽取市有關部門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交通局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本市實行內河航道規劃控制線制度。內河航道規劃控制線方案由市航務管理處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提出,經市交通局審核,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施行。
第十一條市交通局應當根據內河航道規劃編制內河航道建設計劃,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報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內河航道建設計劃需要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專用航道項目建設計劃由專用單位編制,并在計劃實施前報市航務管理處備案。
第十二條內河航道建設資金的來源為:
(一)國家和本市的財政撥款和專項資金;
(二)國家政策性貸款以及國內外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
(三)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或者投資。
專用航道的建設資金,由專用單位自行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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