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本市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經營及其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客運經營包括省際的班線客運經營、包車客運經營和旅游客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站(場)(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公共停車場(庫)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代理經營。
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運輸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交通局所屬的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和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總隊)為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市運輸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市道路運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對黃浦、盧灣、徐匯、長寧、靜安、普陀、閘北、虹口、楊浦等區的道路運輸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市交通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浦東新區以及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南匯、奉賢、青浦、崇明等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市交通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和專業系統規劃,分別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五條從事客運經營、貨運經營、客運站經營、貨運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條件。具體條件中的專業標準、技術規范可以由市交通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需要從事客運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請;需要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提出申請;需要從事危險貨物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客運站經營、貨運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所在地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交通局和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六條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公共停車場(庫)經營、道路貨物運輸代理經營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十五日內,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所在地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依據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三十日前告知原審批機關,并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市交通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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