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和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實行以減少交通違章、預防交通事故為目的的交通安全責任制。
各機關、部隊、學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應當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加強對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交通管理裝備、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維修、更新經費和交通安全宣傳經費應當納入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交通法規。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忠于職守,公正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
第七條每年五月五日為本市無違章、無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日。
第二章 行人和乘車人
第八條行人應當在下列道路上行走:
(一)步行街;
(二)人行道;
(三)人行過街天橋或者人行過街地道。
行人在無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礙物無法行走時,可以在距道路邊緣或者障礙物邊緣一米寬度內行走。
行人橫過車行道,應當走人行橫道,并遵守交通信號;設有隔離設施的,行人不得跨越。
第九條在車行道上推行摩托車或者非機動車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緊靠右側邊緣順向推行,設有交通指示標志的,按照交通指示標志所示推行;
(二)橫過車行道時,按照行人通行規則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十條行人禁止進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不得進入的道路。
行人不得擅自進入交通管制區域。
第十一條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車行道上候車;
(二)不得向車外拋撒雜物;
(三)不得在機動車行駛中干擾駕駛員的操作;
(四)在車行道上,不得從車輛左側車門上、下車;
(五)機動車未停穩時不得上、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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