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停車場(庫)的交通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停車場(庫)設置標準,其停車車位數、出入口位置、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停車場(庫)建設竣工后,停車車位數、出入口位置、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設置,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核同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社會停車場(庫)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庫)應當向社會車輛開放。
第五十二條改變停車場(庫)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市規劃、建設等管理部門批準和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按占用的車位數補建或者繳納占用車位數的建設差額費的百分之一百三十。
停車場(庫)建設差額費由市建設管理部門收取,專項用于社會停車場(庫)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實施強制牽引:
(一)違章停放的;
(二)發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駛的;
(三)發生故障不能行駛,影響道路暢通的。
第七章 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五十四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實施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實施交通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和獎懲辦法;
(二)指導、監督各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
(三)組織交通安全競賽、評比活動;
(四)開展其他形式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五十五條單位應當明確專人負責交通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制度,落實交通安全責任目標和防范措施;
(二)組織學習交通安全知識;
(三)組織開展車輛安全檢查,保障車輛安全性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五十六條單位應當開展職工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以交通安全知識為內容,開展交通安全專題教育活動。
第五十七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教育等部門和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群眾團體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交通安全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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