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簽訂協議)
由市市政局與擬被授權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并附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權文件或相關法律、法規文件;
(二)銀行履約保函;
(三)區域燃氣發展規劃和相應計劃;
(四)注冊資本金及按規劃分步投資的計劃;
(五)服務質量標準及承諾。
第十六條(特許經營協議的基本內容)
獲得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依法享受特許經營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遵守協議的各項條款。特許經營協議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營區域、范圍、內容、有效期限;
(二)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標準;
(三)管網及設施的營運、養護和維修;
(四)應急情況的處置;
(五)享受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六)履約擔保;
(七)經營權的變更和終止;
(八)監督機制;
(九)燃氣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
(十)違約責任和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十七條(實施授權)
(一)由市市政局向企業作出授予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的批準決定;
(二)由市市政局頒發《上海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證書》;
(三)由市市政局通過政務信息網站及社會媒體,刊登特許經營授權通告。通告需載明:授權單位名稱、授權區域、授權經營范圍、授權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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