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自查評估)
特許經營單位每年應對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的情況進行自評,并將履行協議的評估報告報市市政局、市燃氣管理處和有關縣、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市市政局每2至3年應組織有關專家或具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特許經營單位的經營、服務、安全等進行評估,聽取述職,需要時可組織聽證。
第二十二條(登錄公布)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建立對特許經營單位檢查情況的登錄制度和通報制度,有關監督檢查和處理的書面記錄,應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執行。
市市政局對重、特大的安全服務事故以及危及公眾利益、公共安全、公眾服務、性質嚴重的典型事故應予公布。
第二十三條(應急措施)
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因破產、特許經營權中止或其他突發事件,不能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的,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眾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由市市政局、市燃氣管理處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規定采取應急措施。
第二十四條(信息管理)
市市政局應加強對特許經營單位的信息管理。
特許經營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特許經營協議所約定的要求和燃氣行業統計的規定,及時、準確、真實地向市市政局和市燃氣管理處上報日常監管所需的統計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程序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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