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監督職責及內容)
市燃氣管理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依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對特許經營單位進行日常監管,其職責和內容如下:
(一)監督特許經營單位履行法律、法規和特許經營協議規定的義務和承諾;
(二)對特許經營單位經營計劃發展實施情況、產品、服務質量和安全供應情況進行監督;
(三)受理、處理公眾對特許經營單位的投訴;
(四)向特許經營授權機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
(五)組織對特許經營單位進行定期評估或者舉行聽證;
(六)對特殊崗位持證上崗制度的執行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監管實施特許經營中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方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監督管理基本形式)
(一)監督檢查;
(二)自查評估;
(三)登錄公布;
(四)應急措施;
(五)信息管理。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建立燃氣特許經營監督檢查的工作制度。
監督檢查可以用書面檢查、實地檢查、定期檢驗、抽樣檢查的方式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對特許經營單位的經營、供應、服務、安全等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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