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推進本市燃氣市場化進程,規范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的授予和監督管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維護特許經營單位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監督檢查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規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市市政局代表市政府向相關管道燃氣公司授予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的批復》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定義)
本程序所稱的管道燃氣企業是指管道燃氣(包括天然氣、人工煤氣、管道液化氣及其他管道燃氣)輸氣企業、管道燃氣銷售企業(以下統稱管道燃氣企業)。
本程序所稱的特許經營,是指市政府授權符合條件的企業法人在一定期限和區域內從事管道燃氣投資、建設并進行燃氣輸氣、銷售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的授予和監督管理適用于本程序。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氣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經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企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
上海市燃氣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燃氣管理處)負責本市管道燃氣企業特許經營的日常監管。
本市崇明縣、浦東新區、閔行區、寶山區、嘉定區、金山區、松江區、南匯區、奉賢區、青浦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實施本區域范圍內管道燃氣企業特許經營的日常監管。
第五條(授權區域劃分)
市市政局以本市的行政區域、城鎮、大型園區為單位設置特許經營區域。
第六條(授權方式)
市市政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采用招投標方式及直接委托方式確定特許經營單位,并授予特許經營權。
對按規劃保持現有管道燃氣用戶區域的已有管道燃氣企業,符合特許經營授權條件的,市市政局通過一定程序,以直接委托方式授予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
對按規劃新建或擴建的管道燃氣用戶區域,市市政局采用招投標方式,對符合條件的燃氣企業擇優授予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
第七條(授權期限)
特許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特許經營期滿,原特許經營企業申請特許經營延期的,應當在期滿6個月前提出延期申請,經市市政局審核,對符合延期條件的,可以予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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