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漁港建設)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漁港專項規劃和有關規范組織建設漁港并予以命名。漁港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和漁港建設資金的落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漁港建成后,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漁港的名稱、地理位置、港內陸域和水域的四至范圍等信息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備案信息通報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門。
第十條(漁港的安全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落實漁港安全管理責任,確定現場管理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主體。漁港有經營人的,經營人是漁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漁港內有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該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責任。
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加強漁港現場監督;發現漁港設施設備不齊全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會同區縣人民政府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漁港內的禁止行為)
漁港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诤綐松纤ㄏ道K纜或者其他物品;
?。ǘ壷脧U舊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設備;
(三)侵占、破壞漁港內的設施設備;
?。ㄋ模氖掠械K交通安全的捕撈作業和養殖生產;
?。ㄎ澹┛赡芪<皾O港安全或者妨礙船舶安全進出漁港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危險貨物的裝卸)
在漁港內從事的危險貨物裝卸應當與漁業生產直接相關,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貨物管理的規定。貨主應當在3個工作日前,向漁港監督機構提出申請,同時提交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類別等相關材料。
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24小時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批準裝卸的決定。經批準在漁港內裝卸危險貨物的當事人,應當服從漁港監督機構的現場指揮。
第十三條(漁港內的明火作業)
在漁港內進行電焊等明火作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消防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安排專人負責消防等工作,并事先報告漁港監督機構。漁港監督機構應當派員到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漁港內的航行通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漁港監督機構應當發布航行通告:
?。ㄒ唬O港內設置、撤除、改建、變更或者恢復航標的;
?。ǘO港水域內發現沉船或者礙航物,以及打撈、清除沉船或者礙航物的;
?。ㄈ┛赡苡绊憹O港內船舶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形。
航行通告應當載明可能影響漁港內船舶航行的情形、時間、地點、禁止航行的區域和有關注意事項。
第十五條(漁業船舶集中停泊點的安全管理)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組織編制漁港專項規劃的同時,確定漁業船舶集中停泊點的布局,并定期對其使用狀況進行評估,及時調整布局。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為漁業船舶集中停泊點配備供船員上下漁業船舶的裝置以及消防、照明、纜樁等設施設備,并組織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現場管理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主體。
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漁業船舶集中停泊點的巡查、抽查;發現設施設備不齊全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會同區縣人民政府及時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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