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本市建設工程監理活動,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進度、資金使用進行控制以及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的活動。
第四條 (管理部門)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并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建設工程監理地方技術標準;
(二)指導、協調本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專業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三)對房屋建設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港口、水務、海洋、綠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財政、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行業協會)
上海市建設工程咨詢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的自律管理組織,依法制定自律規范,開展行業培訓和誠信體系建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懲戒性自律措施。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進行指導、監督。
第六條 (監理保險)
本市鼓勵監理單位投保監理責任保險。第二章監理委托
第七條 (監理單位資質)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在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內承接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八條 (外省市監理單位備案)
外省市監理單位進入本市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應當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九條 (監理人員資格)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
其他監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經相關考核合格。
第十條 (應當監理的建設工程)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實行監理:
(一)國家和本市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或者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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