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定期報告)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將施工現場有關情況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定期報告的內容和報送要求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緊急報告)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施工不符合強制性技術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存在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現場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的,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到場予以處置。
第二十六條 (竣工驗收)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預驗收。竣工預驗收合格的,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編制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報建設單位。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對驗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見,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驗收合格的,由總監理工程師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簽署意見。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監理的監督檢查)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理活動的監督檢查。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客觀、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資質動態管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監理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許可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 (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設工程監理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都有權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及時予以核實、處理。核實、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條 (信用管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載監理活動各參與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相關信息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誠信獎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并在資質管理、招標投標、監理責任保險、表彰評優等方面對守信的監理活動各參與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給予激勵,對失信的單位和人員給予懲處。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其他處罰適用)
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ㄒ唬┏劫Y質證書核定的范圍承接監理業務的;
?。ǘ┺D讓監理業務的;
?。ㄈ┡c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與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ㄎ澹┌l現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未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或者暫停施工的;
(六)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二條 (對監理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監理單位委派總監理工程師同時擔任建設工程監理人員不符合規定數量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變更后的總監理工程師的專業技術職稱低于原派駐的總監理工程師的專業技術職稱等級的;
?。ㄈ┻`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定期將施工現場有關情況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三條 (對總監理工程師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在施工現場履行監理職責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對建設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項目專戶中單獨列支監理費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對行政工作人員的處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窗凑毡巨k法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ǘ┌l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
?。ㄈ┻`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ㄋ模┢渌婧雎毷亍E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資質申請審批)
監理單位資質的申請、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發布,根據2003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水產養殖保護規定實施細則〉等6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的《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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