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據需要對現場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施設備和工程實體進行監督抽測;
(五)掌握建設、監理、施工等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現場質量安全履職情況;比對所抽查部位、范圍的現場質量安全狀況與監理專報內容的相符性;
(六)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好監督處理工作,并要求有關建設參與方對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檢查范圍內發現的問題,進行全面自查;
(七)抽查完畢后,監督人員應當對每次現場監督抽查情況形成監督記錄,監督記錄的填寫應包括檢查內容、現場抽查部位、工程質量安全檢查情況及處理意見等;
(八)監督人員應當將監督記錄情況錄入建設工程信息平臺。
第十一條監督機構應當按照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要求,對施工現場進行季度確認。
第四章 竣工階段監督
第十二條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以下簡稱竣工驗收)通知后,應當與建設單位約定竣工驗收日期,并派監督人員參加竣工驗收監督。
建設工程實施竣工驗收并聯服務的,竣工驗收監督按有關規定執行。
竣工驗收分批實施的,該工地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竣工確認完成后,方可進行工地的最后一次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監督機構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實施監督,主要監督內容如下:
(一)以下竣工驗收條件是否符合:
1、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出具的完成設計和合同約定內容的證明文件;
2、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3、有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4、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電梯準許使用的證明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6、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三)驗收結論是否明確。
第十四條監督機構應在質量竣工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是對工程施工全過程的質量監督情況的總結,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首次監督會議和告知情況;
(三)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監督抽查、抽測情況;
(四)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
(五)質量問題的整改情況;
(六)遺留的質量缺陷情況;
(七)質量監督意見。
第十五條監督機構收到工地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總包單位共同簽署確認的工地完工報告,以及施工總包單位填報的工地安全生產標準化竣工考核評審表后,應進行工地安全生產標準化竣工確認。
工地完工的條件如下:
(一)完成合同約定的相關施工內容;
(二)現場用于施工的設施、設備及臨時建構筑物已拆撤,主要施工作業隊伍已清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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