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監督處理和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監督機構應當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一)對于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質量安全問題,監督機構應當簽發整改指令單。
(二)對于以下情況,監督機構應當簽發局部暫緩施工指令單。
1、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普遍或多次發生的;
2、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
3、未按整改指令單要求整改的。
(三)對于以下情況,監督機構應簽發停工指令單。
1、施工現場降低施工許可條件的;
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工程質量事故的;
3、造成重大社會影響事件的;
4、未按局部暫緩施工指令書要求整改的。
第十七條監督機構收到局部暫緩施工指令單的整改回復及復工申請后,可以視具體情況組織現場復查核實。監督機構收到停工指令單的整改回復及復工申請后,必須組織現場復查核實。監督機構同意復工申請的,應當開具復工單。
第十八條監督機構如果在竣工驗收監督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質量行為和強制性標準的,可以責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驗收合格之日為改正通過之日或重新組織驗收通過之日。
第十九條對于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監督機構發現后按委托權限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報送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生產動態考核記分。
第二十一條受監工地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生產安全事故的,監督機構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上報事故情況,并派人員趕赴事故現場,采集事故現場信息,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二條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出的中止施工報告后,對停工措施進行抽查,出具《建設工程暫停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監督機構應當每半年對本地區受監工程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統計分析。
第二十四條監督機構應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檔案和安全監督檔案,監督檔案應及時、完整。
監督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封面和檔案目錄;
(二)監督告知書;
(三)監督計劃;
(四)監督記錄及相關影像資料;
(五)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相關資料;
(六)監督抽測報告;
(七)行政措施單及相關回復資料;
(八)事故相關資料;
(九)質量監督報告;
(十)其他需要存檔的資料。
質量監督檔案保管期限,統一為5年。安全監督檔案保管期限,統一為2年。均自歸檔之日起計。
第二十五條監督機構可以聘請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類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對于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建設工程監督工作,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來完成。
第二十六條監督人員在工程監督過程中,應當持證上崗,依法履責,按照本規定要求開展監督工作,對監督工作質量承擔責任,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則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編制《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手冊》,對監督抽查要點和監督文書制作要求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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