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督促。
第三十四條(老舊電梯的維護保養)
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督促。
第五章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三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職責)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保其從事檢驗、檢測的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資格;
(二)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三)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并對出具的報告負責;
(四)對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五)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屬于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管理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檢驗機構特別規定)
檢驗機構依法從事電梯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使用管理單位按期申請檢驗;對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應當及時報告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二)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布最近一次電梯檢驗信息,信息至少應當包括檢驗機構、檢驗時間、檢驗人員和檢驗結論等內容;
(三)在檢驗活動中,對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執行法規標準規定、落實安全責任的相關工作質量情況進行核查;
(四)將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結果報送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安全評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電梯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
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評估后,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電梯安全評估規范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位于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實施下列專項監督檢查:
(一)電梯主要零部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二)電梯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工作質量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老舊電梯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市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電梯和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制定專門的監督檢查計劃,督促使用管理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安全監察指令)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第四十一條(約談)
發生電梯事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
第四十二條(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監管)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記錄對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情況。對有不良記錄的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加強監督檢查頻次,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或者12個月內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三條(嚴重隱患的處置)
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需暫停使用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并視情況作出停止使用電梯的指令、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處理,或者作出需要作進一步技術鑒定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事故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赴現場,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信息公布)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發布本市電梯安全狀況報告,內容包括:
(一)電梯數量、種類、分布區域;
(二)電梯事故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四十六條(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在建項目中的電梯井道、機房等工程質量加強監督管理。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日常安全運行管理職責、住宅小區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管理和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資金籌集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投訴、舉報)
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受理,屬于本部門職責的,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對違反電梯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單位將報廢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生產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生產單位未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受托單位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對使用管理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張貼本單位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未做巡視記錄并保存5年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的。
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查驗相關資質證書,委托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承擔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未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要求裝修電梯轎廂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在乘客被困報警后5分鐘內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采取措施實施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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