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管理,保持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促進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行業標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施工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適用范圍為城市市區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各類修繕工程及拆除工程的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管理。
本辦法所指的施工現場包括施工區、辦公區和生活區。
第四條 各級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管理工作。
環保、衛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建設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實施管理。
第二章 施工現場的環境管理
第五條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實行封閉圍擋,圍擋應堅固、整齊、美觀。
主干道兩側的建筑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建筑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低于1.8米。
市政工程施工,應設置臨時圍擋,其結構安全可靠,高度不低于1.5米。
第六條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設置采用金屬材料制作的大門,門頭應標有企業名稱或企業標志。
在大門內明顯位置應設置一圖五牌,即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工程概況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投訴電話牌。
第七條 施工現場的施工區域應與辦公區、生活區劃分清晰,并采取隔離措施。
第八條 施工現場主要道路應采用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硬化。
第九條 施工現場內裸露場地應進行硬化、綠化處理。
市政工程施工無法進行硬化、綠化處理的,需指定專人定時灑水防塵。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車輛進出口處應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對出場車輛進行沖洗,嚴禁車輛夾帶泥沙污染道路。
在車輛沖洗處,應在大門內側設置向內截排水溝,且排水溝應與凈化池連接,防止污水任意流淌。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堆放的各種材料應按施工總平面布置圖統一布置,并且分類堆放整齊,設置明顯標牌、標識。
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筑材料應密閉存放。土方應集中堆放,并應采取覆蓋或綠化等措施。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施工區內存放的油料和化學溶劑等物品應設有專門的庫房,地面應做防滲漏處理。
廢棄的油料和化學溶劑應集中交由有危廢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傾倒。
第十三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情況。
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環境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現場噪聲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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