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建設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管理辦法
發 文 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02號
發布單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8-07-22
實施日期:2008-07-22
第二十三條 淋浴間應設置下水管線及配套設置過濾網,并應與市政污水管網連接,保證排水通暢。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應分類存放,并及時清運出場。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應清運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嚴禁隨意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綠化帶等空曠地帶。
第二十五條 建筑垃圾的運輸處置應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取得許可方可進行建筑垃圾的運輸處置。
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應采用密閉式運輸車輛或采取覆蓋措施。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排水溝及沉淀池,施工污水、沖洗車輛污水經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網或河流。
第二十七條 施工現場應設專職保潔員,負責衛生清掃和保潔,確保整個施工現場干凈整齊,不留衛生死角。
第二十八條 施工現場禁止焚燒瀝青、油氈、塑料、油料、化學溶劑、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辦公區和生活區應定期投放和噴灑滅鼠、蚊、蠅、蟑螂的藥物。
第三十條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發生法定傳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職業中毒時,必須在2小時內向施工現場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應積極配合調查處理。
現場施工人員患有法定傳染病時,應及時進行隔離。
第四章 施工現場其他方面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新建、改建(含小區開發、舊城改造)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建設施工、修繕等活動時,需要占用市政公用設施、綠地或砍伐、移植樹木的,應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在施工現場修建的各種施工臨時建筑,僅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和轉讓,工程竣工后30日之內必須拆除。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門前三包制度。
第三十四條 施工現場周邊已交付使用的建筑,其生活垃圾的清運、環境清掃、保潔和糞便清掏,由該建筑的建設單位或該建筑的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并設專人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規劃建設、環保、衛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規劃和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