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嚴肅追究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中的過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員以及其他對煤礦安全生產負有監管、監察職責的人員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舉報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行政過錯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調查處理,在相關工作中失職、瀆職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四條 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過程中的過錯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限期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構成違紀的,同時依法追究紀律責任。
(一)發布與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相抵觸的文件或規定的;
(二)未制訂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未建立并落實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制的;
(三)未建立健全相關監管、監察制度并有效組織、領導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失察的;
(四)對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或生產安全事故不按規定及時上報、向有關職能部門通報或者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五)無正當理由,對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提出的組織論證、關閉煤礦的申請或建議不按規定及時組織論證,不按規定作出是否關閉的決定并組織實施,或者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提出的其他監察建議拒不采納的;
(六)阻撓、干預、限制煤礦安全生產監察機構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
(七)在履行有關工作職責過程中有其他過錯的。
在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發現有非法煤礦并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以上的行政處分。
在縣級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1個月內發現有2處或者2處以上非法煤礦并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縣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以上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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