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加強、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財政、工商、物價等部門以及工會、婦聯、殘聯等組織,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遵循合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專職監察與群眾監督相結合、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舉報專查和年度檢查等方式。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檢舉和投訴。
第六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實行勞動保障監察員制度。
第二章 管轄和監察職責
第七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范圍根據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確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省級機關和中央在川、省屬的用人單位以及在省級以上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和就業中介服務機構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
市、州和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管轄范圍,由市、州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查處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內的重大、疑難案件,也可將屬于本級管轄范圍內的監察對象指定給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因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監察職責:
(一)宣傳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二)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或投訴;
(三)對用人單位和就業中介服務機構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權。
第十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履行職責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了解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查閱、記錄、拍攝、復制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依照有關規定下達監察文書。
勞動保障監察員履行職責時,應忠于職守,秉公執法,保守有關秘密。
第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開展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協助,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提供虛假資料或出具偽證,不得謊報、隱瞞有關情況,不得隱匿、毀滅有關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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