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和公共財產、公民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負責實施,以促進經濟發展,保障社會安全。
政府各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條 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并有權舉報、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七條 每年11月9日為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一節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將消防工作納入工作計劃,實行目標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并定期檢查考核。
上級人民政府應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火災多發時節,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加強對村民、居民用火、用電、用氣、用油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開展經常性的群眾防火工作。
第十條 教育、勞動、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學校,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培訓、教學內容。
文化、旅游、新聞、廣播、電影、電視、出版、宗教等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規劃、建設、市政、供水、供電、燃氣、電信、交通、氣象、地震等主管部門或單位,應當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提供影響消防安全的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按照有關標準建設、維護消防設施、設備,消除火災隱患,健全消防組織,落實消防經費,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負責;工程設計和設計人員應當對所承擔的工程防火設計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四條 多產權建筑以及居民小區、商貿市場等人員聚集和物資集中的場所,以其業主、主管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或受委托的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實行承包、租賃、委托經營的單位,應當在承包、租賃、委托合同中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節 公共消防設施
第十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應同步編制、修訂城市消防規劃。制訂城市詳細規劃時,應根據消防規劃和有關標準對城市消防建設作出具體安排。
消防規劃的編制,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消防規劃進行城市消防建設,保障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更新及維護經費,并組織計劃、財政、建設、電信、供水等部門和單位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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