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開發、生產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新產品,采用有易燃易爆危險的新工藝,應當制定消防安全標準和預防火災的辦法,并報省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十四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許可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和其他大型商業、文化、體育活動,主辦單位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檢查審核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方可舉辦。
第三十五條 社會消防中介服務組織的設立應經省公安消防機構審批,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監督管理。
經批準成立的社會消防中介服務組織,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消防產品、工程、設施的檢測以及消防技術咨詢、火災隱患的整改論證等消防技術中介服務。
第三十六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或其認可的消防安全培訓:
?。ㄒ唬C關、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ǘ┍Pl機構負責人;
?。ㄈ!⒓媛毾廊藛T;
?。ㄋ模┫涝O施設計、安裝、維護、管理、操作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
(五)從事具有火災危險性工作的管理、作業人員以及特殊工種人員;
?。┕娋奂瘓鏊墓ぷ魅藛T;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消防組織與保障
第三十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已批準的消防規劃組織建設公安消防隊(站)、專職消防隊(站)。
第三十八條 縣(市)人民政府、經濟發達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和開發區、工礦區、風景名勝區管理單位應建立專職消防隊(站)?;馂奈:π暂^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中型以上企業和列為國家、省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應建立專職消防隊(站)。
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的專職消防隊(站)應符合公安消防隊(站)的建隊(站)標準。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站)參照公安消防隊(站)的建隊(站)標準建設。
第三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礦區、風景名勝區管理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設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單位應建立義務消防組織,設立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制定滅火疏散預案,開展消防演練。
義務消防組織應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器材,保證防火、滅火需要。
第四十條 公安消防機構的營房、裝備、器材和業務、辦案經費列入同級財政一級預算。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的專職消防隊(站)的營房建設、器材裝備、人員及業務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建設工程項目應將建筑消防設施設備的投入納入建設工程總概算和工程竣工決算及審計監督,已投入使用的應列入固定資產折舊和更新改造計劃。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消防專項經費。接受的社會資助和捐贈,應用于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救助在消防訓練、撲救火災及社會搶險救援中傷亡的消防隊員及有關人員。
保險公司應在財產保險防災費中劃撥專款,用于消防隊伍裝備建設;電信部門應免收火警電話、消防調度指揮通信系統及終端設備通信費用。
第四十二條 公安消防機構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可依法采取傳喚、查封、扣押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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