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及本實施辦法的規定,依法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職責。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的管理。嚴禁貨運車輛超限運輸。確需超限運輸的,跨省和跨市(州)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在本市(州)行政區域內進行超限運輸,報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經檢測超限運輸且未經批準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承運人自行卸載超限物品;拒不卸載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卸載,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設置固定超限檢測站由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置流動超限檢測點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高速公路兩側封閉區外水平距離30米,互通式立交和特大型橋梁兩側封閉區外水平距離50米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建筑物邊沿的界限計算以建筑物的垂直投影為準。
建筑控制區范圍內不得擅自設置非交通標志標牌等設施,確需設置的,應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規范設置。
第二十九條 新建、改建公路線路經批準后,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沿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國土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沿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部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不得再審批建筑物、構筑物的規劃和建設。
對已經開工建設的公路,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公告并依法實施路政管理。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建設用地范圍內搶建、搶種。
第三十條 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對交通安全和公路暢通無嚴重影響的,可維持原狀,不得重建和改建。
第三十一條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務由高速公路經營者組織實施。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車輛應當安裝示警標志燈和噴涂標志,執行清障任務時,應當開啟標志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區。
除緊急救援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高速公路上從事修車等經營活動。
第五章 收費公路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設的公路,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經依法批準后可收取車輛通行費。
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公路發展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收費公路的技術等級和規模。
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置、收費期限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審查批準。收費公路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經營性收費公路經營者的管理和財務收支狀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履行公路養護義務,提高服務水平。經營性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
經營性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公路養護義務,建立公路大修工程預備金制度,確保養護資金的投入,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 經營性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要求,保障收費公路的養護工作。
經營性收費公路經營者進行公路養護大修、中修工程的,應當報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按照批準的工期、時段進行施工作業和采取保障公路通行的措施。因公路養護維修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 政府還貸收費公路項目實行市(州)統一管理。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堅持標準、合理規劃、統收統支、規范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做好政府還貸收費公路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收費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應當科學、公平、合理地確定收費方式和計費辦法,應當逐步對貨運車輛通過收費公路實行計重收費。
高速公路和其他有條件聯網的收費公路應當實行聯網收費,減少中間收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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