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嚴禁違規轉讓政府還貸收費公路。
第三十八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收費公路路況考核和監管機制。路況標準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時或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收費,但不得影響公路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條 在收費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車輛進入收費站區,應當服從管理,不得拒絕繳費,強行通過;不得故意堵塞收費車道,影響收費公路暢通。
進入封閉式收費公路的車輛,應當憑通行卡(券)入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費單位可以按照聯網內最遠端的駛入站到本站的距離收取車輛通行費:
(一)無通行卡(券)的;
(二)持無效通行卡(券)的;
(三)出入口車牌號與車輛不一致的;
(四)采取其他方式偷逃車輛通行費的。
第六章 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第四十條 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應當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本轄區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具體規定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以及突發事件的預防和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事后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公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組織實施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公路建設、養護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公路先期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應急處置隊伍。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可能引發公路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并及時采取或通知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專職和兼職相結合的公路突發事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和設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路突發事件監測網點和信息系統,及時監測、收集、儲存、分析和傳輸公路突發事件信息。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公路建設、養護和經營管理單位進行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
公路建設、養護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應急處置隊伍進行先期應急處置方案演練。
第四十五條 公路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公路建設、養護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
公路突發事件造成公路損毀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并依法向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報告。損毀特別嚴重的,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修。
公路突發事件發生后,公安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維護現場秩序,向社會發布交通管制信息。
第四十六條 為應對公路突發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必需的物資、設備或設施。被征用的物資、設備或設施在使用完畢或者公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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