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收費、使用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轄區內的公路工作,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行使所管轄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收費、路政等行政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國土、公安、工商、環境保護、安監、物價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路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道、鄉道、村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養護工作,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規劃實施、養護資金的籌集管理、養護工程質量檢查等具體管理職責。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村道養護的實際需要給予適當的補助資金。村道日常維護經費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自治原則籌集。
第二章 公路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與城鄉體系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公路規劃編制應當堅持科學、規范、公開和公眾參與的原則,規劃編制時應當進行聽證和專家論證。
第七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批準的公路規劃及其實施情況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已批準的公路規劃。
新建、改建公路應當符合公路規劃,未納入規劃或者與規劃不一致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八條 公路建設應當隨經濟發展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并積極運用市場機制多渠道、多方式地籌集建設資金。具體可以通過下列渠道和方式籌集:
(一)財政撥款,包括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建設專項資金轉為的財政撥款;
(二)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贈款;
(三)國內外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的投資、捐款;
(四)依法出讓公路收費權益的收入;
(五)開發、經營公路的公司依法發行股票、公司債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籌集公路建設資金不得強行攤派。
公路建設資金應當依法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第十條 公路建設使用土地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公路建設土地的征收、征用、補償和拆遷安置等,由工程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和有關規定,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依職權批準。
公路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等,根據項目性質、技術等級和有關規定,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批準。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依法查處公路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公路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決算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工程造價或者以降低工程質量來降低工程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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