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保護火災現場、配合火災事故調查等消防安全工作,并確定專(兼)職消防民警。
第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居(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宣傳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知識,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標志在顯著位置標識;
(二)每季度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和履行消防安全義務的情況;
(三)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自確定或變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節 消防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消防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共同組織編制,區(市)縣人民政府參與編制。
第十三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中應當規劃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依法提供消防用地。
第十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消防規劃和技術標準,建設、配置和維護消防站、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組織有關部門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十五條 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進行抽查。對被抽查到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送抽查資料。經抽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停止施工,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已經依法備案,需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或者重新備案。
四川省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
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四川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
四川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成都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
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
四川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被修訂】
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
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
四川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
成都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暫行…
四川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
四川省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管理暫行辦法